保监会:被选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 2008-4-22 12:0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字体:         
    中国保监会昨日回复山东保监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与交强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指出,投保人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表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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