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底,罗先生在上海市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款旅行车。按照购车合同约定,由于罗先生是贷款的方式进行购车,因此需要投保3年3个月的车辆保险。其中,保险项目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且罗先生按照双方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1.2万元。
可是,当罗先生从经销商处拿到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单后,却发现除了第一年的保单上,四个险种均投保外,在剩下的2年3个月的保单上,第三者责任险却不见了踪影。怎么明明在购车合同上勾了四个险种的保险,为什么第三者责任险却只保了一年呢?这让车主罗先生感到非常不满。
而且,更让罗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计算了所有保单(包括交强险的1050元后),罗先生发现实际上,3年3个月的保险总费用为9600多元,与之前交纳的1.2万元的费用,相差了近2400元。
发票总额与合同总价相差万元
除了保险费用,罗先生对于经销商给出的车价发票也存有疑惑。
据罗先生介绍,当时购买这款车时,销售人员曾经在纸上为罗先生列出了各项费用的具体价格。而最终在合同上,就只有一个总价,为15.065万元。
当时车辆价格为11.98万元,由于罗先生要求增加天窗和电动座椅,其费用各为6000元和1000元,因此,该车的价格为12.68万元。且根据车辆购置附加税的计算方法,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10%。因此,当时销售人员计算的购置税为:126800÷1.17×10%=10837元。
可是,当罗先生收到经销商给予的发票后,却发现车价发票写的是11.28万元,与购车当时谈好的价格相差了1.4万元。而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11.28万元算出的,即9641元,也与购车当时所算的金额相差了1196元。再加上保险上的差额,实际相差的金额超过万元。
让记者疑惑的是,若按照合同“不多退少补”的规定,这差额是否意味着就不退还给消费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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