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调整工资折算办法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 2008-1-11 10:38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字体:         

    今年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为11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今年全体公民的年工作日为250天,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

    通知指出,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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