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人生第一张保单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 2008-4-23 11:54    来源: 新闻晨报 字体:         

  长期以来,定期寿险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些人主张推广“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排斥“储蓄型”的现金价值保险,而另外一些人则持相反意见。事实上,这两种极端的观点都难以立足。

  定期寿险对于收入较低而保险需求(通常来自家庭责任)较高的人群,就显得十分必要。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重点保障可能对家庭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如果目前家庭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保费较高的终身寿险或其他分红、投资型保险,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定期寿险,用以保证在遭遇损失时有足够的财务保障。

  以小博大的定期寿险

  对于30岁左右的普通白领阶层来说,他们没有很多的收入,但多数已经或者将要建立自己的家庭,还有双亲需要赡养。他们的生活普遍是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型的。若要购买保费较高的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每年至少几千元的保费往往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较大的负担。可要是不考虑可能的风险,万一有什么病痛灾祸的,对于全家来说打击更是巨大。因此,若能以定期寿险作为家庭的基本保障,或者以定期寿险为主险,附加一些健康医疗保障,应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定期寿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低廉。由于定期死亡保险的保费中不含储蓄因素,是完全消费型的,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期限很确定,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其费用低于任何一种人寿险产品。

  在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中,多数定期寿险属于定额定期寿险,即保额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比如,对于一个保额10万元、期限5年的定额定期寿险,被保险人若在保单签发后的5年内死亡,保险公司保证给付10万元死亡保证金。此外,定额定期寿险在整个保险期限内的保费通常也是保持不变的。

  以30岁男性为例,同样投保5万元保额的三款产品,其保费差距明显:

  切忌产生“吃亏”心理

  当定期寿险满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你所交的保险费不能返还。很多消费者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感觉,即履行了交保费的义务而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吃亏”心理。其实,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是没有真正认识保险的本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接受商业性服务是必须付费的,比如看电影要花钱买票,去邮局或银行汇款要支付手续费,参加商业培训要交培训费,享受物业管理服务要支付物业费。保险也是众多服务的一种,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保险公司做出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约定保险事故不发生时不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允诺,该条件允诺的对价就是投保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

  因此,保障型产品的保费可以视为是一种保障服务费,当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已经在约定保险期限内享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服务,缴纳保费就是必需的。

  关注两个重要条款

  定期寿险只能提供暂时的寿险保障,在保险期满时终止保单效力。随着保险需求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改变,有些投保人希望在期满时续保一个定期寿险,有些投保人还可能在期满前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

  但是,有的被保险人可能因身体状况恶化而被视为拒保风险,买不到所需保险产品,或者保险费率将明显增加。针对投保人的这种顾虑,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中设计了两个重要的条款:可续保条款和可转换条款。

  可续保条款——允许投保人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在定期寿险期满时续保一个定期寿险。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或向保险公司提供关于最近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投保人要求续保,则不论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何,保险公司都必须给以续保。

  可转换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也就是说,即使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已严重恶化,成为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投保人的转换要求。转换后终身寿险的保费只能按事先约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不能根据特定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而提高保费。当投保人将可转换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签发一个新的保单,并通常根据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险费率。

  杨军

  产品种类 保额 交费年限 每年所交保费

  终身寿险 5万元 20年 2760元

  两全保险 5万元 20年 4285元

  (每3年返本,保障终身)

  定期寿险 5万元 30年 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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