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可以申请保险赔偿吗?这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保险赔偿问题,也是保险纠纷热点之一。
2005年12月19日,我国保监会做了《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
1、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约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
3、保险条款中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权利消灭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
5、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保险事故通知条款明确约定:“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26)导致的延迟除外。......”
由此可见,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权利消灭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
与此同时,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的合同约定义务,法律也没有禁止。
综上所述,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不过,由此发生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要承担。因此,笔者建议:
1、发生保险事故,第一时间向与您签约的保险公司报案。
2、同时联系您的保险代理人,以便协助您办理各类手续。
3、变更通讯方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及时缴纳续期保费,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
5、定期检查保单,发现缺失险种,及时增补。
6、保留相关文件,便于顺利索赔。
作者:孙苏燕
您的位置: